陕西省商务厅 陕西省公安厅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加强二手车流通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
陕商发〔2017〕52号
各设区市(区)、韩城市商务主管部门、公安局、国税局,神木市工业商贸办、府谷县商贸办:
为贯彻落实《陕西省“铁腕治霾·保卫蓝天”2017年工作方案》和省政府铁腕治霾工作会议精神,推进我省二手车便利交易工作落实,保障二手车流通行业健康发展,现就二手车流通监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积极作为。各级商务、公安、税务等二手车流通主管部门要深刻认识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和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扩大汽车消费政策的重要意义,在商务部新的《二手车管理办法》出台前,立足现有政策,积极发挥职能作用,促进二手车交易监管工作扎实落实。
二、全面履行市场监管责任。针对二手车备案管理权限下放后市场管理措施少、无手段的现状,商务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措施,全面履行市场监管责任。要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完善二手车售后服务,确保消费放心、交易便捷、服务完备;明确监管职责,加强市场监管,规范交易秩序,促进二手车流通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三、加强对二手车检验、评估的检查力度。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认真核查二手车交易车辆信息和交易双方身份等相关信息,特别是交易车辆的安全检验、环保检验是否合格,并将采集的二手车交易信息及时录入陕西省二手车交易网络管理系统,方便交易双方核查,促进二手车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询、服务可监管,严防通过二手车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同时交易的公车要经二手车评估公司的价格评估后,方可交易。
四、切实加强部门协作。各级商务、公安、税务部门要加强联系协作,建立切实有效的协作机制,适时召开协调会议,通报交流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努力形成齐抓共管、协调有序的工作格局,增强防污降霾工作的整体性和协同性,助力全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完成。
陕西省商务厅 陕西省公安厅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2017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