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章程
陕西省物资再生利用行业协会章程
(2023年3月31日陕西省物资再生利用行业协会第四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陕西省物资再生利用行业协会,是由全省范围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和二手车流通相关的企业、社团及科研教学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本会英文名称为Shaanxi Resources Recycling Association.
本会主要活动地域和会员分布为陕西省行政区域内。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坚持行业自律,维护行业整体利益,保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为会员单位和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服务,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会员间交流与协作,沟通信息,协调关系;开展行业调查研究,提出行业发展意见,促进行业信誉的树立;推动我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二手车流通行业健康发展,繁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陕西省民政厅,党建工作机构是陕西省民政厅社会组织党委,行业管理部门是陕西省商务厅。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陕西省西安市。
本会官方网址:https://www.sxwzzsxh.com/。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二手车流通的方针政策,对涉及行业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反映行业会员的实际情况和诉求,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二)接受政府委托,参与制定省内行业规划与行业政策法规,开展行业重大课题调研,参与行业重大投资改造和开发项目的前期调研和论证。
(三)开展行业自律监管、维护行业经营秩序;制定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和《自律守则》,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帮助会员单位提高素质,提高行业诚信,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四)根据政府主管部门要求和行业发展需要,及时组织有关的座谈会、经验交流会或专题研讨会;组织专业技术,经营管理和人才培训。
(五)开展国内外同行间的交流与合作,组织会员单位外出考察学习,参与行业理论研究与经验交流,促进行业内外合作与发展。
(六)依照有关规定,做好本会网站、公众号等信息宣传工作,开展政策法规、经营管理、市场开发建设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七)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行业培训、行业统计等其他工作。
(八)提供会员单位需要的其他服务。
上述业务范围如涉及到行政许可或政府委托事项,必须取得政府批准文件方可开展活动。本会在行业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按照上述业务范围开展各项业务活动。
本会经批准开展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加入本会: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愿遵守本会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在本会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三)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四)热爱本协会从事的事业。
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2名以上会员介绍;
(三)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有关证照、简介等;
(四)由理事会讨论通过;
(五)由本会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自主决定是否退会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无法交回会员证的,应当在退会通知中说明。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被除名或者自动丧失会员资格,应当在理事会上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本会负责妥善保存会员相关档案,以及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决议等原始记录。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工作机构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根据工作需要每年召开1次。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日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
涉及换届选举的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不得以通讯、线上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60%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由会长或会长委托副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理事会或提议召开的会员1/2以上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的1/2;
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投票通过;
(二)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60人,且一般不得超过会员的1/3。
理事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且不在本会领取薪酬。
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与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会商提名,报党建工作机构同意后,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一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工作机构申请,由党建工作机构会同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订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换届工作中酝酿提名负责人人选,应当充分听取行业管理部门等方面意见,主动与党建工作机构沟通;
经党建工作机构同意,召开会员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三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履行理事职责。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负责人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五)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理事会议题的建议权,1/5以上理事共同提议的议题,应当在理事会上研究。
第二十五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负责人,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
(九)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研究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四)审议活动资金变更事项;
(十五)审议住所变更事项;
(十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连续2次或每届内累计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九条 负责人由会员大会或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罢免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条 选举负责人采用等额选举方式,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除视频会议外,其他通讯形式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一)负责人的调整;
(二)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第三十二条 经会长或者1/5以上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愿或不能主持理事会会议,由提议理事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13-18名,秘书长1名。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未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
(八)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五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含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应当由理事会重新确认法定代表人人选,并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七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八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秘书长向会长负责,并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秘书处或办公室)开展日常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理事会决议同时由出席会议成员确认。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并备会员查询,并至少保存30年。
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应当及时向会员通报并备会员查询。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经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节 监 事
第四十条 本会设立监事1-2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一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理事、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五条 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四十六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大会选举规程》、《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内部矛盾解决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七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住所所在地,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全省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四十九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应当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收取会费,应当严格按照民政部、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不得采用除会员大会以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会员大会不得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第五十二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五十三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应当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六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第五十七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造成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五十九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党的建设
第六十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第六十一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本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本社会组织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六十二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级党组织和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的审核意见;本会变更登记事项或注销时,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备,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党组织领导班子担任本会班子成员。
第六十三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七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四条 本会依据有关法规政策,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承接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六十六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报送,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十七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六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二条 本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七十三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经2023年3月31日第四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