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物资再生利用行业协会
会费标准和管理办法
(2017年11月10日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加强省物资再生利用行业协会的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保障协会工作的正常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陕西省物资再生利用行业协会会员单位有交纳会费的义务,积极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享有协会的各种服务和帮助。
第三条 会费管理必须严格贯彻执行有关财务管理的法规和制度,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坚持厉行节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 协会财务管理的主要目的:
(一) 积极组织收入,努力节约开支;
(二) 建立和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监督;
(三) 维护财产物资的完整和安全,充分发挥财产物资的经济效益。
第五条 本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 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 国家事业费补贴;
(三) 有偿服务的收入;
(四) 国内、外有关单位、团体及个人资助与捐款;
第六条 会费的征收标准及会费缴纳办法:
(一)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标准2000元;
(二)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标准3000元;
(三)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标准5000元;
(四)秘书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标准30000元;
(五)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标准50000元;
(六)会员被批准入会一个月内,应缴纳一年的会费。
第七条 协会的经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及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一) 协会开展的各项活动,包括年会、研讨会、及日常办公等费用支出。
(二) 办公场所租赁费、出差等费用的支出等;
(三) 聘用人员工资补贴支出;
(四) 印发协会会刊、信息资料等费用支出。
第八条 协会的会费及其它收入,须严格按有关财务制度进行管理使用。
第九条 协会的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协会的收入、支出有监督、检查的责任。
第十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专(兼)职人员担任会计、出纳。财会人员工作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十一条 协会财会人员应科学合理地编制财务预决算草案、财务报告,真实、全面地反映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并按规定定期向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提出财务管理的合理化建议。
第十二条 协会法定代表人的财务管理职责:
(一) 对财务预算和决算报告进行审核;
(二) 按规定权限审批经费开支;
(三) 掌握财务工作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加强对财务工作的监督、检查;
(四) 协会法定代表人变更时,应依法进行离任审计。
第十三条 会计人员职责:
(一) 认真执行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审核各项原始凭证的合法性,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科目,做到科目准确,数字真实,内容完整,凭证齐全;
(二) 各项收支必须及时入帐,按时编制会计报表,做到账账、账表相符。坚持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原则,每年度向理事会作财务报告;
(三) 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发现问题应及时理事会报告;
(四) 按照会计档案管理的规定,整理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有关会计资料,及时归档。
第十四条 出纳人员职责:
(一) 严格遵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库存现金不得超过规定限额,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要及时存入银行,不得坐支。不得以“白条”抵充库存现金,不得挪用公款;
(二) 在办理收付款业务时,须经会计审核无误后付款,同时应在收、付款的原始凭证上加盖“收讫”、“付讫”戳记,不准签发空白支票和远期支票;
(三) 协会工作人员因公需预借现金时,必须填报借款单,并注明借款原因及还款日期,到期及时归还;借款须经主管财务的协会负责人审批;
(四) 按序逐笔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定期核对银行帐户余额。
第十五条 出纳人员保管现金及转帐支票、财务专用章,会计人员保管法定代表人印章,印鉴必须在协会开户银行备案。
第十六条 协会银行账户不准为任何无关单位或个人办理结算业务。如因公务需要,确需签发转账支票的,必须由主管财务的协会负责人审批。
第十七条 报销票据时必须要有经办人签字,经分管财务工作的协会负责人审批后方可报销。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